2月1日起,国家税务总局33号令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》将正式实施。该《办法》中,有哪些新规是要特别注意的呢?
新办法的纳税期限、缴税和免税都有两个月时间。纳税人购买、进口、自产、受赠、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,都应在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,一旦超期,每日需缴纳应纳税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免税车辆发生转让、改变用途等,纳税人也应在购买之日起60日内,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或纳税。
最低计税价格一直广受公众关注,新办法第12条规定,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,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,又无正当理由的,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。
只有进口旧车、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、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、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等,才有‘价格明显偏低’的‘正当理由’,而4S店所谓的促销、打折等都不能成为少纳税的正当理由。
同时,新办法与原规定相比,除依据“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”,还增加了“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”,使得车购税征收系统内的价格数据更新也会更快更完善。
新办法还指出,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,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、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、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,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。可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,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 10%计算退税额;未满1年的车辆退回,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。
这与原规定“因质量原因、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形”相比,退税的情形更广泛、更符合实际。此外,在提供申请退税资料方面,新办法要求也更详细更便于办理与操作。